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电   话:13762288183

手   机:0738-8369819

地   址: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大道--大同芙蓉小区二期芙蓉广场3栋2楼

政策法规

放在物业公司的包裹丢失了,谁担责?

案情回顾:2016年国庆节,刘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抢购了一些商品。因为假期外出游玩,不能接收包裹,便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小区物业公司门卫室里。刘女士游玩归来,到门卫室拿包裹时,发现包裹不见了。


物业公司没有包裹签收簿,快递单上无人签字,而快递员备注包裹已投放,且放在门卫室。刘女士很迷茫,不知包裹丢失该谁担责?


律师点评:本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


所谓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属于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默认快递员将包裹放在门卫室时,就已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包裹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有重大过失,应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物业公司自己举证其没有重大过失行为,但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能排除业主的举证,在物业公司代为保管业主的包裹时,其没有设置相应的包裹签收簿,对其他业主领取包裹没有核验,该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因该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包裹丢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另外,快递员在派送签收方面虽然存在一定欠缺,但只要快递公司有证据证明确系刘女士电话要求将包裹放在门卫室,包裹也的确放在了门卫室的,就可以对包裹丢失免责。



上一条:物业客服接待业主及上门服务规范
下一条:防患于未然 春天做夏天活
版权所有:湖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大道--大同芙蓉小区二期芙蓉广场3栋2楼 备案号:湘ICP备17008239号-1
电话:0738-8369819、13762288183 邮編:417000 传真:0738-8369819 网址:www.hndsw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