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电   话:13762288183

手   机:0738-8369819

地   址: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大道--大同芙蓉小区二期芙蓉广场3栋2楼

政策法规

业主占用公共阳台发生坠亡事故 物业担主责

装修时为了多利用一点公共空间,有业主打起了公共阳台的主意,对阳台进行封窗施工。其间,装修公司介绍的封窗作业人员将阳台护栏拆除,该业主并未拦阻,结果,惨剧发生了。一名小伙在打电话时从这里摔了下去,不幸身亡。


法院一审认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12月22日晚,只因出门接了个电话,不到30岁的小伙夏某失足坠亡。原来,在夏某坠亡的五楼公共阳台处,原本应起到保护作用的护栏,因为一名业主的“私心”被拆除了。


因与小区物业协商未果,夏某的父母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为儿子讨公道。


4月10日,记者从岳麓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对夏某本人及物业公司、业主、装修公司、拆卸人等进行了责任划分,判定各方按比例赔偿原告854842.5元的损失。其中,物业被认定负30%的责任,为最大责任方。


惨剧


阳台护栏被拆接电话时意外坠亡


2015年12月22日,夏某随叔叔到长沙某小区2栋5楼李某某家做客。19时左右,夏某在吃晚饭途中出门接了个电话,之后一直未归。次日清晨,夏某被发现坠亡在该栋2单元1楼南侧楼梯出口处。


经公安勘查,夏某坠落处的护栏被人为拆除,被拆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经查,该处护栏系该栋507号业主张某某为利用公共阳台,在某装修公司的介绍下,委托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匡某某拆除的。


这起意外坠亡事件该由谁担责呢?事件发生后,夏某的父母多次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均未达成一致。


2016年1月26日,夏某父母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岳麓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922828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申请追加了张某某、李某某为第三人,张某某又申请某装饰公司为第三人,均获得了法院支持。此外,法院又依职权追加了匡某某为第三人。


判决


多方共同担责,物业承担最大责任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尽到管理人的义务,但其并未有效制止匡某某对护栏的拆除行为,尽管对业主下发了违规整改通知书,但在护栏没有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作为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并未采取下一步有效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夏某的坠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匡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拆除护栏后将产生的危险,但其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禁止他人通行和防范,对夏某的坠亡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张某某做为委托施工的业主,在明知匡某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消防阳台的封窗业务交给其操作,且其占用消防平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在发现匡某某拆除护栏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原状,故对夏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装饰公司尽管不是护栏的实际拆除人,但其明知匡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介绍其承接封窗业务,并在其拆除护栏时没有有效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李某某作为当晚夏某的接待人,其对自身所在楼层的情况应当相当了解,但在夏某外出接电话一直未归的情形下,李某某没有足够警觉,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夏某去向,直到次日才发现夏某坠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夏某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后,岳麓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张某某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匡某某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某装饰公司对原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某对原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夏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方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854842.5元的损失。



上一条: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下一条:物业客服接待业主及上门服务规范
版权所有:湖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大道--大同芙蓉小区二期芙蓉广场3栋2楼 备案号:湘ICP备17008239号-1
电话:0738-8369819、13762288183 邮編:417000 传真:0738-8369819 网址:www.hndswy.com